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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上海自贸区六项航运开放政策的推广
        浏览次数:33248 来源:中华物流网  2015/6/23 22: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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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5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推进上述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自贸区”)海运试点政策顺利实施,将在上海自贸区实行的六项航运开放政策进一步推广到其他三家自贸区。针对这一新的政策推广复制,简要分析其优势及连锁反应。
  一、   航运开放政策开放了什么?
  为推进上海自贸区建设,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在扩大交通运输对外开放、促进贸易便利化、简政放权、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了政策支持。在航运领域先后推出了六个方面的先行先试开放政策,并将该政策于2015年做进一步地推广,具体的政策及推广情况总结如表1。
表1 自贸区航运开放政策
序号
政策对象
开放
政策
政策调整
适用法律规定
施行日期
规定文件
1
国际船舶运输企业
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在自贸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在上海自贸区可以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广东自贸区可设立港澳独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2014年2月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投资比例实施办法的公告》
2
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股比放宽至51%
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修改了原负面清单中“限制投资船舶代理(中方控股)”条款
具体操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2014年6月30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3
外商独资企业
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堆场业务
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2014年6月30日
同2
4
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经自贸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对自贸区的外商独资企业放开
《中华人民共国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审批结果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014年2月8日
同1
5
国际船舶运输企业
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其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的双方协商确定
将原政策中的“由中外合资、合作的双方协商,由中方确定”条款改为“由中外合资、合作的双方协商确定”
具体操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2014年2月8日
同1
6
境内注册中资航运企业
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
从事该业务时,应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中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办理程序》
《中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表》
《中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证明书》
2013年9月30日
《交通运输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上海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
  注:上表中所指的政策“施行日期”是在上海自贸区的施行日期,在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的施行日期是2015年6月5日,具体的政策文件是《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
  以上航运开放政策从2014年开始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了先行先试的政策试点工作。2015年,随着其他三家自由贸易园区的相继成立和中国自贸区共用一张负面清单政策的执行,上述航运开放政策得以推广到其他三家自贸区。虽然这些航运政策推广到了其他三家自贸区,但还是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虽然可以在中国自贸区设立股比不限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但只有在上海可以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在广东可以成立港澳独资企业。天津和福建两家自贸区还不具备相关类似条款。
  (二)在自贸区内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外资股比由2013年的低于49%的限制,提高到了不超过51%的限制,也就是说允许外商控股,这是质的突破。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政策的推行却引来了中国船代协会的反对,出现了“政策开放,市场反对”的局面。
  (三)对于在中国自贸区内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外商独资企业,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对该类企业注册审批权的下放,由原先的中央审批转变为地方审批、中央备案的方式,大大提高了该类企业注册的审批效率,使得审批时间由原先的9个多月减少到约两个半月。
  (四)对沿海捎带业务的开放,一方面为中资航运公司的悬挂方便旗的船舶进行沿海捎带业务提供了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也使得很多在其他国家中转的货物回到了国内中转,增加了国内港口中转业务的数量。
  二、   航运开放政策带来了什么?
  2014年至今,这些航运开放政策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实行了近一年半的时间,政策实施后,取得的政策 中华物流网教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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